首页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三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