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

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

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