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九章 冲击地压防治 第一节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一节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九章 冲击地压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测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鉴… 第三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应当进行煤层和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测定: 第三百三十二条 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根据地质条件进行煤层冲击危险性评价,等级分为无、弱、中等、强四类。 第三百三十三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完成冲击地压评估工作,评估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应当在建设期间完成冲击地压煤层鉴定。 第三百三十四条 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工作必须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 第三百三十五条 矿井防冲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必须编制防冲专项设计。防冲专项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煤工艺、煤柱留设、开采速度、生产能力… 第三百三十七条 开采强冲击地压煤层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编制防冲预测图。防冲预测图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基图,将采掘工程范围内的地质构造、煤层厚度等值线、煤层上方100m范围内厚硬岩层厚度等值线和距离开采… 第三百三十九条 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特厚煤层时,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三百四十条 具有高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煤层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冲击地压参与的复合灾害一体化防治技术措施,并由煤矿企业技术… 第九章 目录 第三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