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百三十条
第三百三十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测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鉴定为冲击地压矿井。
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冲击地压事故的,直接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冲击地压事故的,直接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