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百三十五条
第三百三十五条 矿井防冲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设专门的防冲机构,配备满足防冲工作需要的专业防冲队伍和装备。新任职的防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防冲或者采掘工作经历。大型冲击地压矿井至少配备4名防冲专业技术人员,其他冲击地压矿井至少配备3名防冲专业技术人员,防冲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相关防冲措施。
必须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地压危险监测预警制度、防冲培训制度、冲击地压危险区人员准入制度、煤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日分析制度和日生产进度通知单制度。
应当根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确定冲击地压危险预警临界指标。
应当根据防冲设计的安全开采速度确定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
必须建立防冲工程措施实施与验收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保证防冲过程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