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八章 防治水 第一节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一节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八章 防治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八十七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第二百八十八条 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百八十九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第二百九十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害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主要含水层水位、水温及矿区降水量等进行动态观测,分水平、分煤层、分采区设置涌水量观测站,建立涌水量观测成果等防治水基础台账,… 第二百九十一条 矿井应当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 第二百九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 第八章 目录 第二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