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八章 防治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八章 防治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二百九十一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