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二百八十八条 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者矿井被淹的,煤矿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