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煤炭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 第九条 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煤炭出口配额总量的80%下达给企业。剩余部分将不晚于当年6月30日下达。 第十条 煤炭出口配额参考企业上一年度煤炭出口实绩分配。 第十一条 煤炭出口配额有效期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以对已分配的配额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煤炭出口企业凭配额批准文件,按照有关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向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十四条 煤炭出口企业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煤炭出口配额使用情况报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