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煤炭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 第十四条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煤炭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 第十四条 煤炭出口企业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煤炭出口配额使用情况报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