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煤炭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 第九条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三章 煤炭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 第九条 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煤炭出口配额总量的80%下达给企业。剩余部分将不晚于当年6月30日下达。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