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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节

第五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三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烟草专卖局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局应当立案查处: 第三十五条 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审核批准。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局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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