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局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