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五章 普通程序 第二节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节 第五章 普通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协助函。 第四十条 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2名或者拒绝确… 第四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视听资料应当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 第四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向其说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并制作询问笔录。 第四十四条 需要对烟草专卖品的真伪等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委托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实施,并… 第四十五条 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 第四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第四十七条 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7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第四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事由以外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请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决定是否对该涉嫌违法行为一并进行调查。 第四十九条 调查终结的,执法人员应当提交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