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五章 普通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协助函。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