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

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局应当在7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