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 第四章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现场医疗救护 第十六条 灾害事故发生后,凡就近的医护人员都要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并组织起来参加医疗救护。 第十七条 参加医疗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其统一指挥和调谴。 第十八条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现场指挥部的任务为: 第十九条 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中、重、死亡分类,分别以“红、黄、蓝、黑”的伤病卡作出标志,(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置于伤病员的左… 第二十条 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要将经治的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见附件2),并置于伤员衣袋内… 第二十一条 根据现场伤员情况设手术、急救处置室(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