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 第四章 现场医疗救护 第十七条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现场医疗救护 第十七条 参加医疗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其统一指挥和调谴。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