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 第四章 现场医疗救护 第十八条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现场医疗救护 第十八条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现场指挥部的任务为: 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 对现场伤亡情况和事态发展作出快速、准确评估; 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 向当地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