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 第四章 现场医疗救护 第十九条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现场医疗救护 第十九条 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中、重、死亡分类,分别以“红、黄、蓝、黑”的伤病卡作出标志,(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辩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