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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火灾事故责任主要有下列四类: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后,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做出下列处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火灾事故责任的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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