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 第六章 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 《火灾事故责任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