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 第六章 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 第三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后,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做出下列处理: 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