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火灾事故责任的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

特大火灾事故应当在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十五日内,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写出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起火单位(个人)的基本情况;

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火灾损失;

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的情况(附《火灾原因认定书》、《技术鉴定书》、《专家鉴定意见》等);

火灾事故责任(附《火灾事故责任书》及处理意见);

经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