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 第七章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对在火灾事故调查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