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
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中有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
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中有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