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 第五章 火灾损失的核定 第二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火灾损失的核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火灾损失核定工作,不得谎报、瞒报、虚报和漏报火灾损失。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