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机关、单位自行开展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可以由本机关、单位内部信息化工作机构承担,接受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五十一条 申请单位资本结构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中国公民投资者的,参照本办法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保密局发布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国保发〔2019〕13号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具体条件 附件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