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