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资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二十日内完成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暂停资质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资质单位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吊销其资质,停止其涉密业务: 第四十六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七条 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第四十八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四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