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