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资质单位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吊销其资质,停止其涉密业务:
涂改、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伪造、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将涉密集成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无相应涉密资质单位的;
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未按法定时限报告的;
拒绝接受保密检查的;
资质暂停期间,承接新的涉密集成业务的;
资质暂停期满,仍不符合保密管理规定的;
发生泄密案件的;
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