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申请单位或者资质单位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