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资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主动申请注销资质的;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主动申请注销资质的;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