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