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保密局发布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国保发〔2019〕13号修订)同时废止。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附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保密局发布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国保发〔2019〕13号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具体条件 附件: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