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机关、单位自行开展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可以由本机关、单位内部信息化工作机构承担,接受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