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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涉外调查的规范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调查机构和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外调查,包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调查,是指收集整理有关商品和商业服务在市场中的表现和前景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涉外调查管理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从事涉外调查,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下列后果的涉外调查: 第八条 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第九条 涉外市场调查必须通过涉外调查机构进行,涉外社会调查必须通过涉外调查机构报经批准后进行。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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