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外调查,包括:
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