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