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下列后果的涉外调查:
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宣传邪教、迷信的;
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宣传邪教、迷信的;
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