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2025年) 第四章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投资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许可确定的条件进行项目建设、管理、使用,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监督检查,保…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申请人应当同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申请,对建设项目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项目投资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得擅自停用、损毁或者拆除,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遵守许可情况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情况,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检查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决定以及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同时告知与许可决定有关的重… 第二十八条 因安全控制区域划定和调整,新划入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在建或已建的建设项目,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照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指导相关建设项目投资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人员发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在建设、管理、使用等活动中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人员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检举、控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