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2025年) 第四章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项目投资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得擅自停用、损毁或者拆除,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