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遵守许可情况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情况,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检查措施: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调阅有关资料;

听取有关工作说明;

进入有关单位、场所实地查看。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有关单位和人员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提供与监督检查工作相关的必要协助和便利条件。

国家安全机关对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