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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依法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申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对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下列内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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