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第(四)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