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下列内容:
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