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第九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第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公告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