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
  3.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 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 第七条 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分行业或者地区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位。 第八条 抽查的单位数量,根据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监督检查的工作量化标准确定。具体量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公告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