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1次。

公安部消防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监督抽查。